Presumptive Tort,又称“
过失推定”。指若
原告能够
证明其所受的
损害以及损害是由
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
过错,
法律上就推定他有过错并应当
责任。过错推定始见于法国17世纪
法学家让·多马的过错理论,其后为
法国民法典和
德国民法典所采纳。英国法中的事实自证原则也包括了过错推定的内容。过错推定的出现,主要是对工业社会事故频发的现实的一种理论和
立法上的回应,它通过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实行
举证责任倒置,使加害人负担
举证的成本,从而增加了受害人
诉讼的积极性和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的一种方法,也是对过错责任的发展。过错推定具有或然性,不能确定加害人过错的等级,自然也无法适用比较过失规则。即使受害人存在过错,也很难推翻对
行为人过错的推定,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过错推定的
法律特征是:(1)
免除了原告对被告过错的
举证责任。原告只需要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以及被告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有
因果关系,而无需证明被告的过错。(2)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对其没有过错的事实负担举证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时,首先推定被告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然后由被告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被告不能提出反证或者反证未被采信的,则可确定被告有过错。在一些
案件中,法律规定了特殊抗辩事由的,
被告人必须在证明这些抗辩事实存在的情况下,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3)适用过错推定规则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是否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对
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影响很大,因为过错推定责任属于法律推定的一种,依据推定适用的一般规则,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在
司法中适用的步骤是:首先,由原告证明加害事实的存在,并证明损害是由被告的行为或者被告
占有、管理、监督下他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其次,被告提出自己无过错的反证,且这种证明程度必须达到法定抗辩事由的
标准;最后,
法官根据双方举证的情况确定被告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