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ict Liability,是指当加害人对受害人造成明显的损失时,即使加害人已经尽到一般人的合理注意
义务,也应当对
损害负责。在中国
民法学界,常常将其与无
过错责任等同。至近现代,严格责任已被
作为一项责任
标准确立。它适用于所有人对动物的责任、
产品责任等等。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一样,是一种责任标准,但是它对
行为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过错责任的要求。过错责任只需要尽到一般人的注意就可以
证明自己无责任。但是严格责任则不能因此而免责。从英美
国家规定的
免责事由看,严格责任实际上是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的责任形态。它类似于
过错推定责任,即
推定加害人对造成的损害有过错,但是允许加害人自己提出反证证明损害是因为
受害人过错、
第三人过错或者自然原因等引起的。严格责任保持了
法律责任的教育、惩罚、预防功能,同时也弥补了
当事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