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除加害人和受害人以外的
第三人,对
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
过错。在各国
民法上,第三人过错基本上都是免责抗辩事由。第三人过错的构成要件是:(1)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第三人过错包括故意和
过失两种基本形态。(2)第三人的
行为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
因果关系。(3)第三人与
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故意或过失。如果第三人与被告之间有共同意思联络,或者被告能够预见到第三人的行为,则构成共同
侵权,应当承担
连带责任,被告并不能减轻或
免除责任。以第三人过错为抗辩理由的,应当由
被告人证明第三人的过错以及因果关系。第三人过错的效力是:(1)如果第三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惟一原因,被告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被完全中断,除
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原则上应当免除被告的
民事责任。(2)如果第三人过错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主要原因,应当减轻被告的大部分民事责任。(3)第三人过错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重要原因,应当减轻被告相应的民事责任。(4)如果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或使损害扩大的次要原因,可以减轻或者不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