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to be Performed from Third Party,又称“
第三人给付
合同”或“
担保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指以第三人的给付为
标的的合同。第三人负担合同的
当事人仍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而仅就第三人而言,不负担任何
义务,故也有学者认为第三人负担合同的概念并不准确。第三人虽不因该合同负担任何义务,但第三人不履行时约定由第三人为给付的当事人则应负
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第三人负担合同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第三人负担合同的要件有:(1)约定由第三人为给付的当事人(又称约定人、约束人、
要约人或
债务人)必须具有
行为能力,而受约人只须具有识别能力,即限制
行为能力人也可为受约人;(2)约定人须有为第三人给付负责的意思;(3)负责的
意思表示为
不要式行为;(4)须有第三人给付行为的约定,约定第三人的行为为给付
条件的不是第三人负担合同;(5)给付内容应不得为不能、非法或违背
公序良俗原则;(6)给付对于
债权人应有利益。第三人负担合同因未得到第三人的承认,故对第三人不成立合同义务;约定人的责任限于因第三人不给付而生的
损害赔偿,因此约定人也不成立给付的义务,仅负损害赔偿责任。该损害赔偿应能填补受约人因第三人的不履行所受的损害,不以消极的合同利益为限。没有如
委任等其他的
法律原因,约定人不能因自己的给付行为而代位取得受约人对第三人的
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