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适用这一概念为人们在两种意义上
使用。一种意义上的法的适用,是指
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应用法处理刑事、民事、
行政和经济等各种
案件的专门活动。
1、
司法平等原则
它是指
法律对全体
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
权利和承担同等的
义务;公民合法权益都
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的
违法犯罪行为,都应平等地依法受到追究;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追究的特殊公民;在
诉讼活动中,所有
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司法平等原则,不仅适用于公民,也适用于
法人和其他组织。
2、司法
法治原则
司法法治原则是指在法的适用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这条原则具体体现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独立行使
司法权原则
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是指
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各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
干涉;司法机关
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司法机关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要接受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要接受上级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也要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以防司法权的滥用。
4、司法
责任原则
司法责任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
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特点
不同于其他
国家机关和公民实施法律的特点是:
①通常是在
法的实施过程中遇到障碍,或者出现违反法律的情况下适用;
②适用法律须按照正式法定程度进行;
③一般表现为直接凭借国家的强制力
保证法的实施;
④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件,如判决、
裁定、
调解书等。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三者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缺一不可,不可偏废。
“正确”,要求各级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时,对案件确认的事实要准确,
证据确凿,在此前提下依据法律,准确定性,做出公正判决。
“合法”,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法律规定,依法司法,做到主体合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
“及时”,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及时办案,及时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