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立法意图的角度对
法律文本进行解释的方法。该
解释方法要求:如果能识别具体
法律规定的相关立法意图,就应该按照对立法意图的某种适当理解,以保持与立法意图一致的方式解释该法律规定。法意解释方法在各类解释方法中具有跨类型的属性,因为
作为立法意图对象的某种要素,可以是任何一种解释方法的核心要素,如普通含义、专门含义、上下文和谐、
一般法律原则、目的等。法意解释方法在各国的
法律解释实践中获得普遍的承认和运用,因为所有
国家都把实施立法意图作为一项崇高的价值。但是,该解释方法可以有两种不同的形态,即主观立法意图的方法和客观立法意图的方法。在前者,解释者把立法意图归诸于单个立法成员或者立法成员群体的某种事实上的主观动机
状态——它表现于各种立法史材料尤其是立法准备材料中;在后者,解释者把意图归诸于那种被设想为理想意义上的合理
行为者的
立法机关。对于立法意图方法的两种形态,各国实践往往各有所偏。在运用法意解释方法时,各国的法律解释实践都诉诸关于立法意图的某些“预设”,这些预设主要包括:(1)立法机关懂得国语并据此
使用普通语词或专门语词;(2)立法机关意图使自己制定的法律合乎
宪法;(3)立法机关不想有荒谬或明显不公的结果出现;(4)立法机关不想使法律有
溯及既往的效力;(5)所有处罚性法律规定都要求有“犯意”;(6)条约不得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