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ability Concurrence,指同一
行为符合
民法规定的数种
责任要件的情况。
法律基于不同的目的,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生活进行的规范,使同一种行为可能符合数种
法律规范所要求的要件,且数个规范均能适用,从而产生责任的竞合。但数种规范不能是特别规范与普通规范的关系,而必须是并列的规范。规范竞合还可以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如伤害罪也可以构成民法上的
损害赔偿。在民法内部,最常见的责任竞合是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例如,在
加害给付的情形,
债务人的行为一方面违反
合同的约定构成
违约,另一方面其给付行为对
债权人的其他权益也造成
损害,则可以成立
侵权责任与
违约责任的竞合。同一行为虽然可以符合数种责任的要件,但赔偿
权利人不得同时请求
债务人承担两种责任而为赔偿,否则会构成
不当得利。此外,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必须是二者均以特定给付或损害赔偿为内容的情形,不具有同一内容的责任,例如,一是损害赔偿,一是更换
标的物,不能成立竞合。 关于责任竞合的学说主要有
法条竞合说、
请求权竞合说和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在中国,多数学者的观点是承认
债权人有选择一个请求权行使的权利,在但在特殊情况下应由法律对债权人选择的
自由进行适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