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所创。该说认为,
侵权行为与
违约行为所违反的是同一个
义务,因此同一事实既符合违约行为的要件,又符合
侵权行为的要件时,仅发生一个
请求权,而不是两个分别独立的请求权,只是此单一请求权有两个
民事责任规范
作为其基础。亦即一个请求权,同时有两个请求权基础:一是
合同关系;二是侵权关系。 依据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当事人只能一次
起诉。当事人可以合并或选择其一行使,或同时起诉或择一起诉,前一
诉讼判决对后一诉讼不生影响。但因两个请求权以同一给付为内容,因此不得主张双重给付,其中一个请求权获得满足,另一个请求权将随之消灭。请求权既然为单一,当事人当然只能为单一的让与。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改进了以往的请求权竞合理论。这一学说
处分斟酌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避免了请求权
自由竞合说的缺点,又吸收了请求权互相影响说的优点。但是,请求权规范竞合理论也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其一,该理论认为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只产生一项请求权,请求权的基础关系有两项,受害人可以根据对自己有利的基础关系行使
权利。这与请求权竞合这一问题本身有一定的逻辑冲突。因为它只承认一项请求权,根本谈不上请求权的竞合。其二,不利于对
债权人的保护。如果
债权人选择了一项他认为对自己有利的请求权起诉,而该请求权在行使过程中遇到障碍,债权人就不能再行使另一项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