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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币之债

摘要

  货币按其流通力的不同,有通用货币和外国货币两种。通用货币是指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通用力的货币,又称为法定货币。在我国,通用货币为人民币。外国货币,严格而言为非通用货币,目前在我国尚不能自由流通,但可作为具有涉外因素的债的关系的标的物或者作为兑换、储蓄合同标的。此外还有一类特种货币,即已经失去流通力的货币,如古代货币、纪念币等,一般只作收藏,虽可作为物成为合同的标的,如互易合同买卖合同的标的,但其已不再具有一般等价物的特征,不能成立货币之债。因而在理解货币之债时,应作狭义理解,即仅指以支付一般等价物的货币为标的的债。货币之债亦不包括交付代表一定金额的货币的票据的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的债应依票据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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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之债的特点编辑本段



  货币之债与其他债相比,有如下显著的特点:

  1、货币之债不发生履行不能,不适用民法关于履行不能的有关规定。

  2、货币之债不会因不可抗力而免责,不适用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3、货币之债的债务人履行迟延时,无论其对于迟延有无过失,均应负担债务不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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