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e,指
债务人因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
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已无法实现,其结果导致转化为
损害赔偿之债或
债的消灭。履行不能的原因有
标的物灭失、因无权
处分或
国家禁止引起的
标的物
交付不能等。传统债法理论上,履行不能可分为
自始不能与
嗣后不能,
客观不能与
主观不能。前者的划分以债务成立时是否有履行不能的事实为
标准。后者的划分标准理论上存有争议,大致有如下四种观点:一是任何人均不能履行的为客观不能,仅债务人不能履行的为主观不能。二是凡不能的原因在于给付本身的,为客观不能;不能的原因仅在于债务人自身的为主观不能。三是凡基于债务人个人的原因而不能的为主观不能,其他的为客观不能。四是依事物的原因而不能的为客观不能,因债务人的原因而不能的为主观不能。区分主观不能和客观不能的意义在于自始客观不能的,
合同无效,
债权人仅能依缔约
过失请求赔偿;自始主观不能的,
合同有效,债务人应负
违约责任。履行不能还可以以其他的标准划分为
一部不能与
全部不能、
一时不能与
永久不能、
事实不能与
法律不能等。现代
合同法理论上因采纳
严格责任原则,已不将自始客观不能
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自始客观不能时,合同仍然有效,仅有合同不履行或
不适当履行的事实债务人即应承担
违约责任。在确定是否履行不能的问题上,一般认为,应依通常社会概念为判断,凡社会观念认为债务事实上以不能
强制履行或依
诚实信用原则不适于强制履行的,为履行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