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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不能

摘要

Im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e,指债务人因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已无法实现,其结果导致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的消灭。履行不能的原因有标的物灭失、因无权处分国家禁止引起的标的交付不能等。传统债法理论上,履行不能可分为自始不能嗣后不能客观不能主观不能。前者的划分以债务成立时是否有履行不能的事实为标准。后者的划分标准理论上存有争议,大致有如下四种观点:一是任何人均不能履行的为客观不能,仅债务人不能履行的为主观不能。二是凡不能的原因在于给付本身的,为客观不能;不能的原因仅在于债务人自身的为主观不能。三是凡基于债务人个人的原因而不能的为主观不能,其他的为客观不能。四是依事物的原因而不能的为客观不能,因债务人的原因而不能的为主观不能。区分主观不能和客观不能的意义在于自始客观不能的,合同无效债权人仅能依缔约过失请求赔偿;自始主观不能的,合同有效,债务人应负违约责任。履行不能还可以以其他的标准划分为一部不能全部不能一时不能永久不能事实不能法律不能等。现代合同法理论上因采纳严格责任原则,已不将自始客观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自始客观不能时,合同仍然有效,仅有合同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事实债务人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在确定是否履行不能的问题上,一般认为,应依通常社会概念为判断,凡社会观念认为债务事实上以不能强制履行或依诚实信用原则不适于强制履行的,为履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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