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ligation of Compensation for Injury,指以恢复或填补他人
所受损害为
标的的债。
损害赔偿之债一般因
侵权行为和
债务不履行而发生,但也可以因
法律的规定和
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
损害指就
财产或其他
法益所受的不利益,包括财产上及非财产上的积极的损害、
履行利益或
信赖利益的损害。在
立法例上有两种损害赔偿的方法,一般认为罗马法和法国法以
金钱赔偿为原则,而德国、俄国及中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等以恢复原状为主,金钱赔偿为例外。损害赔偿之债发生的原因可以归入两类。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包括
侵权而生的债、
债务不履行而生的债和法律的其他规定如
瑕疵担保责任之债等。依
法律行为而生的损害赔偿
责任主要为契约约定的预定损害赔偿额、
保险契约和
担保契约等。损害赔偿之债的构成要件有原因事实、损害发生的事实和
因果关系。原因事实指导致损害赔偿之债发生的侵权
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法律规定的事实或当事人约定的事实。请求赔偿的损害一般是现实发生的损害,对于将来的损害不得预先请求赔偿。但
债权人提起请求履行之诉时,可以对预想的
债务人不履行附加请求替代履行的损害赔偿。因果关系指原因事实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存在(参见“因果关系”)。损害赔偿的范围,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范围,也可以是依法律一般规定的法定赔偿范围,在无当事人约定和法律没有规定时,应以填补
债权人所受损害及利益为限。损害赔偿之债适用
过失相抵、损益相抵和减轻损害的原则。(参见“过失相抵规则”、“
损益相抵规则”和“减轻损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