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hedule of the Quantum of Damages,指
当事人对预想的
损害以
合同方式约定赔偿额。
损害赔偿额的预定有利于避免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困难和
诉讼经济。原则上,对于一般损害赔偿即
侵权行为、
债务不履行及其他基于
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都可以预定赔偿额,但内容不得有背于
公序良俗。理论上认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有
推定损害发生的效力,即只要有损害发生,不论损害的大小均可推定当事人有给付损害赔偿额的意思。损害赔偿额的预定有如下特点:(1)损害赔偿额的预定,以
债权的成立或即将成立为前提,即损害赔偿额预定的契约是债权的
从合同;(2)赔偿额的预定通常以金钱的给付为主,但亦不排除以劳务或以与给付物相同的物品为赔偿;(3)损害赔偿额的预定时间应与债权同时或在债权发生后
债务不履行前;(4)除
违约责任或当事人明确
意思表示外,关于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应解释为因可归责于
债务人的事由而发生的损害。 损害赔偿额预定的效力有:(1)
债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应依赔偿的预定额。(2)
法院或
仲裁机构可因损害赔偿额预定的过高或过低对其进行增减。(3)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对原债权的效力没有影响,即不妨碍
合同的解除或履行
请求权的行使。但预定额请求权与履行请求权或
合同解除权是否能同时行使,应具体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