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则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即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这种解除与一般意义上的解除相比,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法院直接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加以认定,而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
就一般情况而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则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即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这种解除与一般意义上的解除相比,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法院直接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加以认定,而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
1、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
我国合同法设置解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如下矛盾: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让合同继续发生法律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而且有时会妨碍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只有允许有关当事人解除合同,或者赋予法院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权力,才会使局面改观。由此可见,合同的解除制度是要解决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问题。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信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合同解除制度的存在依据,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构成违约。对合同解除的条件,我国合同法既有一般性规定,又有适用于个别合同的特殊规定。
3.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
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并不必然解除。要使合同解除,一般还需要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是解除行为的主体。不过,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的解除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而裁决的,不需要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一是享有解除权一方的单方意思表示。
4、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但其消灭是溯及既往,还是仅向将来发生,各国立法主张和学术见解不尽相同。我国通说认为,合同解除无溯及力。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关系。其实质是在原合同当事人之间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废弃双方原合同关系,使双方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协议解除采取合同(即解除协议)方式,因此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法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适当的形式。
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合同法对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确规定。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
(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2)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程序,合同法第96条规定:
(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
协议解除实质为原合同当事人之间重新成立一个以解除原合同为目的的合同,因此,应遵循由要约到承诺的一般缔约程序及其他相关要求,以实现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由于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当事人无解除行为,只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要件加以裁决。因此,对这种类型的合同解除只能适用法院裁决的程序。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