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 of Formation,指
权利人依自己的
行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
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例如,
撤销权、
解除权、
追认权等。系统的形成权(Gestalungsrecht)理论是由德国学者Emil Secke提出的。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其单方的
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
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如
债权人的撤销权,但须注意,形成权与
请求权也有密切关系,即形成权的行使常是主张
债权(或
物权)请求权之前提
条件。在一般情况下,形成权的行使无需通过
诉讼程序。但是,法律也规定一些形成权必须经过
形成之诉行使,即以判决形成法律关系,这种诉讼称为形成之诉,所作的判决称为形成判决。如
债权人的
撤销权、婚生子女否认权、
离婚权、终止
收养关系权等等。形成权赋予一方
当事人得依其单方的意思干预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如何保护其相对人很重要。对此,法律就各个法定形成权设有不同的构成要件,并在若干特殊情形,使权利人负
损害赔偿责任。且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与
期限,以避免使法律处于不确定的法律
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