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trine of Discovering Formal Truth,指在对构成审判基础的事实认定上,根据
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或只根据当事人提出的
证据,无须经
法官依职权调查,即认定为真实。“
实体真实发现主义”的对称。为实行
当事人主义的英美
法系国家所采用。通常适用于
民事诉讼,但在一定
条件下,亦适用于
刑事诉讼。即只要控诉方提出的
犯罪事实、证据,经
法庭对
证人的交叉询问,以及双方的辩论,认为已无合理怀疑,法官无需再调查核实,即可认定为真实。甚至只根据
被告人的认罪
答辩,不经正式法庭
审理就可据此宣告
被告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