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trine of Discovering Real Fact,指认定
作为审判基础的事实,以发现客观真实为原则。是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
刑事诉讼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发挥
职权主义功能,对
证据的调查取舍,不受
当事人意思的约束,重在发现实体真实。不采英美
当事人主义,允许
被告人经
罪状认否程序,作有罪
答辩的,即可为有罪之判决。不认为
被告人的自白与
民事诉讼的认诺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以被告自白作为
有罪判决的惟一根据。是否有罪仍需调查其他必要的证据,佐证被告的自白与事实相符,才能定案。中国《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是与实体真实发现主义相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