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sary System,“
职权主义”对称。指
诉讼的进行采取相互对抗的方式,把诉讼
视为平等双方
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证据的提出和调查属于当事
人权利,由当事人自己负责行使,向
法庭举证,相互争辩,
法官超然其间,居中裁断。是当代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
法系国家实行的诉讼结构类型之一。以
刑事诉讼为例,在
侦查阶段,当事人主义注意在侦查中赋予
犯罪嫌疑人一定的
权利,使之具有对抗
侦查机关的
条件,侦查活动有一定的公开性,
犯罪嫌疑人有
沉默权,而且允许
辩护律师从犯罪嫌疑人被传讯或
逮捕时就参加诉讼。在审判阶段,为避免法官产生预断,
起诉书实行“一本主义”,除
起诉书外,禁止
公诉机关向
法院移送可能使法官产生预断的
证据材料。在庭审活动中,实行当事人举证,法官
听证和裁断的
审理方式,由控辩双方对彼此
传唤到庭的
证人,交替进行“主询问”和“反询问”,使法庭的调查和辩论始终在控诉人与
辩护人之间进行。法官在审判中充当对抗双方之间的公断人,在双方举证、辩论的基础上进行裁断。当今西方各国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程序呈现互相接近的趋势。实行当事人主义国家吸收职权主义的合理成分,表现在侦查中赋予
警察一定的
自由裁量权;起诉时奉行检察官起诉原则;审判时允许法官有限的主动权等,逐步演变为一种新的折衷式的诉讼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