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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理学法学派

摘要

Psychological School of Law,主张以心理现象解释法律的一个法学流派,又称“社会心理学法学派”。最早出现的心理学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早期社会学法学派中的一些社会学家,如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心理学法学派发展过程中的代表人物是法国的社会学家、犯罪学家塔尔德。他曾任法兰西学院现代哲学教授。主要著作有:《比较犯罪论》(1886年)、《模仿规律》(1890年)、《社会规律》(1898年)等。其他代表人物有波兰贵族出身的彼得拉日斯基,美国社会学家沃德,德国心理学家、哲学家冯特。彼得拉日斯基曾任俄国彼得堡大学法哲学教授,十月革命后,长期担任华沙大学法学教授,主要著作有《法哲学论文集》(1900年)等。沃德曾任布朗大学社会学教授和美国社会学学会的第一任会长,主要著作有:《理论社会学》等。冯特的主要著作有:《生理、心理学原理》、《法律哲学概要》等。 心理学法学派认为,社会是人类心理的产物,法律实质上是一种心理现象,是人的精神活动;决定法的存在和法的效力的根本原因不在于社会经济状况和阶级政治状况,而在于个人或社会团体的心理状态。他们把法看做是各种心理上的目标、本能(如统治与服从)和感情的结果。塔尔德是较早将心理学运用到法学研究的学者,但他更侧重犯罪心理的研究。他的以模仿为中心作用的理论闻名于世。他的理论出发点是社会相互作用过程,或称”相互心灵活动”。他强调法是个人心理活动的产物,即由个人和个人相互之间的心灵交往造成的。其中,包括三个基本环节:(1)个人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而进行联想所产生的创新;(2)表现人们对新事物传播的模仿;(3)同心理冲突导致的反对。法律规范权利义务关系、犯罪等现象,均来源于此。彼得拉日斯基是20世纪心理学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他的中心思想认为法律是一种心理现实,是人的精神活动的过程。他认为,法律现象是由独特的心理过程构成的,只有通过运用内省的方法才能观察到这种过程。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认为自己和他人都有着为某种行为和采取某种步骤的种种权利,然而这完全不是因为法典或诸如此类的规定对此作了陈述,而只是因为人们独立地确信应该这样。彼得拉日斯基提出了一种”直觉法律”说,这种理论认为个人的法律意识和人类的内在经验在解释法律和社会现象的时候具有很大作用。法律是人们的一种必须服从的体验和情感。一种行为,某人感觉是自己的义务,另一人感觉到是自己的权利,那么,在第三人看来,他们之间便形成一种法律关系,即直觉造成的法律。冯特把心理学分为两个主要部门:实验心理学和民族心理学,认为系统发展的实验心理学要靠“文化科学”的研究来补充。他运用实验的方法研究心理现象,对感觉、知觉、情绪等进行广泛的研究。在《法律哲学概要》一书中,他着重探讨团体的意志,认为法律的历程就是民族心理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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