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dom of Thought,
自由地进行思考,形成一定主张、意见和想法的
权利。与
信仰自由、
表达自由、
宗教自由、
学术自由、
出版自由等权利有密切联系。 思想自由的提出是对封建专制主义钳制和
禁锢人们思想行径的反对,它是
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
社会权利的前提。在封建社会,思想自由是被禁止的。欧洲中世纪,教会建立宗教
法庭,以“异端邪说”等
罪名,扼杀当时的进步思想和言论,对进步的思想家和自然科学家进行残酷的迫害。在中国古代,汉武帝开创“腹诽罪”,其后各朝
法律中设置“非所
宣言罪”,肆意镇压所谓“思想犯”。“思想自由”概念的提出始于17、18世纪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革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对封建专制制度压制人们的思想自由的
行为进行了猛烈抨击,提出了以思想自由为一项主要内容的资产阶级
人权口号。思想自由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制定的法律文件中得到了充分肯定。1789年法国《
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第11条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第10条也规定,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
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
干涉。1791年《美国
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
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1919年德国《
魏玛宪法》第118条规定,德国人民,在法律限制内,有用言语、文字、印制、图书或其他方法,自由发表其意见之权,并不得因劳动或
雇佣关系,剥夺其此种权利;如其人
使用此权利时,无论何人,亦不得妨害之,不得施行检查。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联合国几个重要人权文件都对思想自由加以保护。《
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之权。第19条又规定,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持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
国界以寻求、接受并传播消息意见自由。与此同时,世界各国
立法都十分重视对思想自由的保护,并在
宪法和法律中规定思想自由实现的各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注重对公民思想自由的法律保护。1949年9月29日由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
自由权。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资上的便利,以
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197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8条、197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第36条都规定了与保护公民思想自由相关的自由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