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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想自由

摘要

Freedom of Thought,自由地进行思考,形成一定主张、意见和想法的权利。与信仰自由表达自由宗教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等权利有密切联系。 思想自由的提出是对封建专制主义钳制和禁锢人们思想行径的反对,它是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权利的前提。在封建社会,思想自由是被禁止的。欧洲中世纪,教会建立宗教法庭,以“异端邪说”等罪名,扼杀当时的进步思想和言论,对进步的思想家和自然科学家进行残酷的迫害。在中国古代,汉武帝开创“腹诽罪”,其后各朝法律中设置“非所宣言罪”,肆意镇压所谓“思想犯”。“思想自由”概念的提出始于17、18世纪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革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对封建专制制度压制人们的思想自由的行为进行了猛烈抨击,提出了以思想自由为一项主要内容的资产阶级人权口号。思想自由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制定的法律文件中得到了充分肯定。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第11条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第10条也规定,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18条规定,德国人民,在法律限制内,有用言语、文字、印制、图书或其他方法,自由发表其意见之权,并不得因劳动或雇佣关系,剥夺其此种权利;如其人使用此权利时,无论何人,亦不得妨害之,不得施行检查。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联合国几个重要人权文件都对思想自由加以保护。《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之权。第19条又规定,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持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受并传播消息意见自由。与此同时,世界各国立法都十分重视对思想自由的保护,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思想自由实现的各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注重对公民思想自由的法律保护。1949年9月29日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资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197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8条、197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第36条都规定了与保护公民思想自由相关的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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