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简称为“
人权宣言”。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第一部
宪法性文件。法国第一部宪法的序言,并且仍是现行1958年宪法的指导原则。1789年7月9日,法国国民会议改为制宪会议,7月14日,攻克巴士底狱。为了推动革命的深入发展,制宪会议加快了
宣言的起草工作,以便把保障
人权及社会经济和政治
法律制度方面的主张公之于众,
作为施政纲领。8月26日,制宪会议正式通过了《人权宣言》。 宣言以古典
自然法学家的思想为指导,核心内容是确认和保障人的“自然的、不可让与的、神圣的人权”;宣布“人生来并且始终是
自由的,在
权利上是
平等的”;还宣布保障言论、写作和
出版自由。宣言确立了
人民主权和
权力分立的原则,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专制制度,明确提出了
法治原则,并规定了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不溯及既往和
无罪推定等。 《人权宣言》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一面旗帜,开创了一个崭新的时代,被西方著作称为“新制度的诞生证书”,经典地阐明了近代资本主义
宪政的基本原则和框架,并以全人类的名义提出了具有普遍意义的人权观念,成为法国大革命的象征,极大地推动了大革命的进程,也鼓舞了欧洲及全世界人民的反封建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