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dom of Religion,又称“
宗教信仰自由”。指按照自己的意愿,不受外力
干涉而
自由决定个人宗教信仰和参与宗教仪式的
权利。宗教自由有两层含义:一是
公民的宗教信仰不受干涉,公民有信仰任何宗教与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二是
国家不得强制公民信教或不信教,信此教或信彼教,也不能强令公民对宗教表示态度。公民对宗教意见的
保留,亦属不可侵犯的权利。为了保障公民的宗教自由,各国
宪法上一般规定:(1)宗教与国家分离,不规定国教。(2)宗教与政治
法律分离,即公民不应因信仰不同而影响其在政治上、法律上的地位,公民不分宗教而一律
平等。(3)宗教与教育分离,即在公立学校中不应设立宗教课程,不强迫学生作宗教礼拜。(4)国家对任何宗教结社(教派、宗派、教团、修道会、教区等)的宗教团体一视同仁,禁止赋予某宗教团体以
特权。近代意义上关于宗教自由的法律规定是欧洲16世纪反对宗教压迫斗争胜利的成果。中世纪盛
行政教合一制度,罗马教廷支配一切,甚至对各国国王的
继承与退位、法律是否有效等都可以施以影响与控制。16世纪初,一批代表资本主义势力的新教徒不满教会的专横,起而反抗,此即著名的宗教改革运动。1689年英国通过《容忍法案》,同时承认各教派的存在,不再诬异教为邪教。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为了进一步摆脱封建教会对人们思想、
行为的束缚,适应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相继宣布保护公民的信教自由。宗教自由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联合国的几个主要
人权文件中和多数国家的宪法中得到了体现。1948年的《
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其改变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躬行、礼拜及戒律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1966年《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此项限制以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风化或他人之
基本权利自由所必需者为限。中国十分重视对公民宗教自由的法律保护。1949年《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各少数民族均有保持或改革其宗教信仰的自由。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该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
信仰自由;任何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
社会秩序,
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