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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摘要

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开放供各国签署。目的是充实《世界人权宣言》所宣布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并使它们具有法律拘束力。全文有序言和6个部分共53条,《世界人权宣言》对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内容及实施作了广泛和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为:(1)所有民族都有自决权,根据此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有权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和资源,一个民族的生存手段在任何情形下不容剥夺。(2)缔约国承诺尊重和保障在其境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人享有公约所承认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在未废除死刑国家只能对最严重罪行并按犯罪时有效的法律判处死刑,未满18岁者不得判处死刑,孕妇不得执行死刑;不得对任何人施加酷刑或不人道的、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不得使为奴隶和被强迫役使;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不得任意逮捕或拘禁;对被剥夺自由的人给予人道待遇;迁徙、出国和回国的自由;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接受公正和公开的审判;受刑事控告人在未依法证实有罪前有被视为无罪的权利;人人被承认有法律人格;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讯不得随意或非法干涉;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有权持有主张和自由发表意见;和平集会权结社自由婚姻权;儿童受保护权;参加国家政治权;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并享受法律平等保护;保护少数人。(3)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生存并经正式宣布时,缔约国得减免其依公约所负的义务,但有关生命、免受奴役和酷刑、被承认有法律人格、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等权利不得违背。(4)缔约国应在公约生效后的一年内和被要求时提出关于实施公约的措施及进展情况的报告,送联合国秘书长转交公约规定新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审议。公约同时也强调:个人行使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时,应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禁止战争宣传,禁止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公约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该公约。为实现本公约目标和实施公约的各项规定,联合国大会在1966年12月16日同时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为本公约附件,由公约缔约国自行决定是否加入。该议定书规定了个人在公约载明的人权受到侵害时向人权事务委员会申诉的制度。议定书与公约同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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