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又称“
公共秩序保留”。
国际私法上指一国
法院依其
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但因其适用结果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
道德观念或
法律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是
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
私法中的表现。它是在涉外
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维护
国家利益的一个重要制度。这个制度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公共秩序制度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1)外国
法的适用问题;(2)外国判决和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
执行问题;(3)外国法产生的
权利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关于外国法的适用问题,本国法院根据本国的
冲突规则的指示而适用外国法时,如果该外国法的适用违背本国的公共秩序,那么该外国法将被排除适用。现在世界各国的
法律都有关于公共秩序制度的规定。
普通法法系国家的公共政策条款产生于判例法。欧洲大陆
民法法系国家的公共秩序条款是在
民法典或者国际私法法规中规定的。外国法因违背公共秩序被排除适用时,应以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代替呢?现在世界上一般都是以法院地国的本国法来代替被排除的外国法。中国也采用这种办法。中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在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如果适用该外国法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中国的
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予适用,而应适用中国相应的法律。关于外国判决和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如果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裁决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时,应不予承认和执行。1988年9月
欧洲共同体与欧洲
自由贸易联盟在瑞士罗迦诺签订的《关于民商事
案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规定,如果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违背被请求承认国的公共政策者,应不予承认。中国
民事诉讼法也规定,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
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对待公共秩序制度的态度应该有两条:一条是需要,即必要时需要援用它来保护国家的利益;另一条是不能滥用,如果滥用公共秩序制度,必将妨碍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和人员的正常交往。公共秩序制度的新发展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缩小了援用公共秩序保留的范围。外国
法学界曾经有过争论,究竟是外国法本身,还是外国法的适用结果违背本国的公共秩序,才排除外国法的适用。现在世界上公认的观点是,把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作为援用公共秩序的根据。这就缩小了援用公共秩序保留的范围。(2)为了防止滥用公共秩序制度,现在国际公约对公共秩序条款采用限制援用的措词。例如,1980年欧洲共同体在罗马签订的《关于
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第16条规定,凡依该公约规定所适用的任何国家的法律,只有其适用明显地违背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方可予以拒绝适用。其他许多国际公约都有相同的规定。
普通法法系国家,特别是英国,援用公共政策的情况比欧洲大陆
民法法系国家要少。这是因为:(1)对
离婚、
监护和
扶养等
婚姻家庭关系问题,如果英国法院对这类案件有
管辖权,就适用英国法,所以不存在援用公共政策问题。(2)普通法法系国家常常把涉外案件的问题识别为程序法问题,从而适用法院地国法律,也不发生援用公共政策的问题。(3)英国和加拿大等国的法律规定,具有
涉外因素的
侵权行为要在这些国家
起诉,
条件必须是这类
行为在这些国家发生也是能起诉的,所以也不存在援用公共政策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