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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秩序制度

摘要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又称“公共秩序保留”。国际私法上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但因其适用结果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观念或法律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表现。它是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维护国家利益的一个重要制度。这个制度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公共秩序制度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1)外国法的适用问题;(2)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3)外国法产生的权利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关于外国法的适用问题,本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则的指示而适用外国法时,如果该外国法的适用违背本国的公共秩序,那么该外国法将被排除适用。现在世界各国的法律都有关于公共秩序制度的规定。普通法法系国家的公共政策条款产生于判例法。欧洲大陆民法法系国家的公共秩序条款是在民法典或者国际私法法规中规定的。外国法因违背公共秩序被排除适用时,应以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代替呢?现在世界上一般都是以法院地国的本国法来代替被排除的外国法。中国也采用这种办法。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在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如果适用该外国法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予适用,而应适用中国相应的法律。关于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如果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裁决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时,应不予承认和执行。1988年9月欧洲共同体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在瑞士罗迦诺签订的《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规定,如果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违背被请求承认国的公共政策者,应不予承认。中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对待公共秩序制度的态度应该有两条:一条是需要,即必要时需要援用它来保护国家的利益;另一条是不能滥用,如果滥用公共秩序制度,必将妨碍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和人员的正常交往。公共秩序制度的新发展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缩小了援用公共秩序保留的范围。外国法学界曾经有过争论,究竟是外国法本身,还是外国法的适用结果违背本国的公共秩序,才排除外国法的适用。现在世界上公认的观点是,把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作为援用公共秩序的根据。这就缩小了援用公共秩序保留的范围。(2)为了防止滥用公共秩序制度,现在国际公约对公共秩序条款采用限制援用的措词。例如,1980年欧洲共同体在罗马签订的《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第16条规定,凡依该公约规定所适用的任何国家的法律,只有其适用明显地违背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方可予以拒绝适用。其他许多国际公约都有相同的规定。普通法法系国家,特别是英国,援用公共政策的情况比欧洲大陆民法法系国家要少。这是因为:(1)对离婚监护扶养婚姻家庭关系问题,如果英国法院对这类案件有管辖权,就适用英国法,所以不存在援用公共政策问题。(2)普通法法系国家常常把涉外案件的问题识别为程序法问题,从而适用法院地国法律,也不发生援用公共政策的问题。(3)英国和加拿大等国的法律规定,具有涉外因素侵权行为要在这些国家起诉条件必须是这类行为在这些国家发生也是能起诉的,所以也不存在援用公共政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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