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er,全称为“特命全权公使”。等级仅次于
大使的
外交使节。既指第二级别的
外交代表机构(公
使馆)首脑,也指相应外交代表机关首脑的职务和第二级
外交官衔。由一国
国家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
作为外交使节的衔称,出现于1678年,首次被规定于1815年《维也纳
议定书》,后又被1818年《亚琛议定书》和1961年《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确认。除关于位次和礼仪事项外,在职务、
外交特权与豁免等方面与大使和
代办没有任何差别。直到20世纪初,公使一直是
国家间交换得最多的一级外交使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家间互派公使的情形大为减少,原有的公使级使节升格为大使级,或者直接互派大使级外交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与瑞士,丹麦和也门(萨那)曾经互换过公使级外交使节,不久都被升格为大使级。现在一些国家大使馆中设有公使,他们是地位仅次于大使馆馆长的外交官而非使馆馆长;使馆中设置的公使衔
参赞是具有公使级别的外交人员担任的参赞职务。
教廷公使与公使处于同等级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