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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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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ster,全称为“特命全权公使”。等级仅次于大使外交使节。既指第二级别的外交代表机构(公使馆)首脑,也指相应外交代表机关首脑的职务和第二级外交官衔。由一国国家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作为外交使节的衔称,出现于1678年,首次被规定于1815年《维也纳议定书》,后又被1818年《亚琛议定书》和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确认。除关于位次和礼仪事项外,在职务、外交特权与豁免等方面与大使和代办没有任何差别。直到20世纪初,公使一直是国家间交换得最多的一级外交使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家间互派公使的情形大为减少,原有的公使级使节升格为大使级,或者直接互派大使级外交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与瑞士,丹麦和也门(萨那)曾经互换过公使级外交使节,不久都被升格为大使级。现在一些国家大使馆中设有公使,他们是地位仅次于大使馆馆长的外交官而非使馆馆长;使馆中设置的公使衔参赞是具有公使级别的外交人员担任的参赞职务。教廷公使与公使处于同等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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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全称是《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下一篇公共秩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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