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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称是《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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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称是《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Athen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Carriage of Passengers and Their Luggage by Sea, 1974),是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一些海上旅客运输公约或者公约草案的基础上于1974年12月2日至13日在雅典制定的。中国也于1994年加入该公约。《雅典公约》共有27条,其主要内容是:(1)承运人的运输责任和责任限制。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行李的损失,实行比较严格的推定过失责任制;(2)关于实际承运人的规定。实际承运人应该对其所进行的运输负责,而承运人仍应对其签订的客运合同承担全部责任;(3)关于贵重物品的规定。除非特别约定,承运人对金、银、珠宝、货币、艺术品等贵重物品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4)公约的适用范围是缔约国船舶或者运输合同与缔约国有关,比如在缔约国订立或者起运地或目的地位于缔约国境内;(5)还规定了关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6)合同条款无效的规定。任何合同条款目的在于解除承运人对旅客承担的责任,或规定低于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以及推卸承运人的举证责任或限制管辖权的选择,均属无效;(7)诉讼时效为2年。该公约的制定对于规范国际海上旅客运输有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它规定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过低,引起了一些发达国家的不满,于是国际海事组织于1990年3月29日在伦敦召开的会议上通过了《修正的1990年议定书》,大幅度地提高了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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