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称是《1974年海上
旅客及其行李运输
雅典公约》(Athen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Carriage of Passengers and Their Luggage by Sea, 1974),是政府间海事
协商组织在一些海上旅客运输公约或者公约草案的基础上于1974年12月2日至13日在雅典制定的。中国也于1994年加入该公约。《雅典公约》
共有27条,其主要内容是:(1)承运人的运输
责任和责任限制。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行李的损失,实行比较严格的
推定过失责任制;(2)关于
实际承运人的规定。实际承运人应该对其所进行的运输负责,而承运人仍应对其签订的
客运合同承担全部责任;(3)关于贵重物品的规定。除非特别约定,承运人对金、银、珠宝、
货币、艺术品等贵重物品的
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4)公约的适用范围是
缔约国的
船舶或者
运输合同与缔约国有关,比如在缔约国订立或者起运地或目的地位于缔约国境内;(5)还规定了关于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
管辖权问题;(6)
合同条款无效的规定。任何合同条款目的在于解除承运人对旅客承担的责任,或规定低于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以及推卸承运人的
举证责任或限制
管辖权的选择,均属无效;(7)
诉讼时效为2年。该公约的制定对于规范国际海上旅客运输有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它规定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过低,引起了一些发达
国家的不满,于是国际海事组织于1990年3月29日在伦敦召开的会议上通过了《修正的1990年
议定书》,大幅度地提高了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