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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私法

摘要

  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法律部门。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关系的法律。一般来说,欧洲大陆民法法系国家传统上称它为国际私法,英、美等普通法法系国家称它为冲突法(Conflicts Law , Conflict of Laws)。国际私法这个名称是美国法学家斯托里(Story)于1834年提出来的。国际私法的性质一般是指国际私法的国内性或国际性,对此国际上有3种主张:一种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因为国际私法的规则是由各国自己制订的,国际私法关系的争议由各国国内法院审理;另一种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因为国际私法解决的法律关系超出了一个国家guo的范围,国际私法的渊源有一部分是国际条约;还有一种认为国际私法既有国内法性质,又有国际法性质。关于国际私法的范围即国际私法的规范或内容,国际上存在四派主张:(1)以法国和意大利为代表的国家主张国际私法的内容包括国籍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冲突和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等问题。(2)德国、奥地利、瑞士、北欧国家和日本等国主张国际私法只研究法律冲突问题,即把国际私法的范围局限于冲突规则。(3)英、美等普通法法系国家主张国际私法(即冲突法)的内容包括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选择(法律适用)以及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4)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主张国际私法的内容包括冲突规范、统一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所有权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科技合作、国际信贷结算、著作权发明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仲裁程序、以及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中国的立法司法实践主张国际私法的内容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国际司法协助(包括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则(规范)创制和表现的形式,主要有下列几种:(1)国内立法。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最初渊源,在国际私法发展的过程中,国内立法始终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之一。(2)国际条约。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统一冲突规则的国际条约,例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订的几十个国际公约;另一类是统一实体规则的国际条约,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几个国际公约。当缔约国国内法的规定与国际条约的规定相抵触时,除缔约国声明保留的以外,应以国际条约的规定为准。有时,当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对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缺乏规定时,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也可能被采用。(3)司法判例。在英、美等普通法法系国家,司法判例是国际私法的最重要渊源。在这些国家,许多国际私法(冲突法)规则都是由司法判例形成的。即使在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判例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构成国际私法的辅助渊源,许多成文的国际私法规则就是从判例发展起来的。(4)法学家的学说。在国际私法形成的过程中,特别是国际私法早期,法学家的学说曾经起过国际私法渊源的作用。法学家的学说对国际私法所起的作用,比对任何其他法律所起的作用都要大得多。在英、美等普通法法系国家,法学家的学说对法院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判决一直产生很大的影响,法官们经常引用法学家的理论。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应该把法学家的学说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历史是理论和立法结合的历史。13世纪以前是国际私法的萌芽时期,世界上最早以成文法形式规定国际私法规则(规范)的是中国的《唐律》,唐《永徽律》“化外人相犯”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在国外,罗马法中的万民法也被视为国际私法的萌芽。此后,国际私法经历了属人法时代和属地法时代。13世纪至18世纪是法则区别说时代,相继有意大利、法国和荷兰的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分别是巴托路斯、杜穆林和胡伯。19世纪是近代国际私法时期,产生了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孟西尼的本国法说和戴西的既得权说等。20世纪初以后是现代国际私法时期,美国学者提出了重要的最密切联系理论,为许多国家国际私法和国际公约采纳。除中国《唐律》外,最早的国际私法立法可见于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1896年的《德国民法施行法》是最早的国际私法单行法规。20世纪60年代以后,许多国家制定了国际私法法典。19世纪末,从事国际私法统一工作的国际组织产生,至今已制定大量的国际私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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