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ational Judicial Assistance,
国家间在
司法领域进行合作的制度。指一国
司法机关,如
法院、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以及
司法行政机关(包括监狱、
劳教机关以及
公证机关),应另一国司法机关的请求,根据两国间订立或共同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或存在的互惠关系,相互委托代为
执行一定的司法
行为的协作或互助活动。国际
司法协助可分为民商事司法协助和
刑事司法协助。民商事司法协助包括文书
送达、调查
取证、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或
仲裁裁决;刑事司法协助包括调查
委托书和控告书的交换、
传票和判决记录的送达、
证人出庭、
诉讼的转移、被判刑人的移管等,
引渡通常也属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范畴。此外,在实践中,司法协助还包括交流
法律情报、提供法律
证明等活动。国家间进行司法协助通常应在条约基础上,没有条约的应依照互惠原则进行。其实施可以通过中央机关途径、
外交途径及外交和
领事代表途径三种。请求司法协助应当提出
请求书。请求书以请求国文字制作并应附有被请求国文字译本。被请求国根据国际条约和本国法律对请求书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有
损害本国
主权、安全或
公共秩序的情况,可以拒绝执行。执行司法协助请求应当适用本国
法律程序,也可以在不违反被请求国法律的情况下,根据请求国的要求,按照请求书中指明的特殊方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