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票Citation,
法院依法
传唤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场所接受询问的一种
法律文书。它与法院作出的其他法律文书一样,同样具有法律上的严肃性
和约束力。通过传票对当事人进行合法传唤,是
保证诉讼活动按时、有序进行的必要手段。
法院送达传票的方式有
公告送达,
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
委托送达,
留置送达等等。
如果在直接送达过程中,当事人拒绝
签字的,由两个以上
见证人证明可以实行
留置送达。其效果与当事人签字一样。
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到法院领取传票这种
送达方式,这是由于法院在
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了省事才用电话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在领取过程中当事人还得在
送达回证上签字,其实这还是直接送达。当事人不签字还是适用与留置送达一样的规定。
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用
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当以传票的方式传唤当事人,以通知书的方式通知
证人到庭。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
法庭审理简单的
民事案件时,可以适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所谓简便方式,是指送达传票和正式书面通知以外的其他合法而适宜的方法,如口头方式传唤,打电话,捎口信,也可以委托证人、当事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者邻居转告。需要注意的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让一方当事人去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
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
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你还是配合法院工作:第一百条 人
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
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