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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票

摘要

    传票Citation,法院依法传唤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场所接受询问的一种法律文书。它与法院作出的其他法律文书一样,同样具有法律上的严肃性和约束力。通过传票对当事人进行合法传唤,是保证诉讼活动按时、有序进行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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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的送达编辑本段


  法院送达传票的方式有公告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等等。

  如果在直接送达过程中,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两个以上见证人证明可以实行留置送达。其效果与当事人签字一样。

  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到法院领取传票这种送达方式,这是由于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了省事才用电话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在领取过程中当事人还得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其实这还是直接送达。当事人不签字还是适用与留置送达一样的规定。

传票相关法律规定编辑本段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当以传票的方式传唤当事人,以通知书的方式通知证人到庭。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可以适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所谓简便方式,是指送达传票和正式书面通知以外的其他合法而适宜的方法,如口头方式传唤,打电话,捎口信,也可以委托证人、当事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者邻居转告。需要注意的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让一方当事人去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你还是配合法院工作: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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