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Legal Procedure,指人们进行
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是实现实体
权利和
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
条件。
首先,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
行为而作出要求的,如针对
立法行为、
司法行为、
行政行为、
诉讼行为、监督行为而产生了
立法程序、司法程序、
行政程序、
诉讼程序、监督程序等等。
其次,法律程序是以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方式
作为基本要素的,前者包括时序和时限,后者包括空间关系和行为方式。空间关系即行为主体及其行为的确定性(如审判行为只能是
法院所为)和相关性(如“一切机关不得干
预审判”表明各主体在空间上的相关性)。行为方式即法律行为采取何种表现方式的问题,如审判行为的公开或秘密形式。
其三,法律程序具有明显的形式性。程序之于实体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法律的实体内容是权利义务,权利义务内容
决定法律程序形式。
其四,法律程序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程序法规范,任何机关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
法律后果。
其五,法律程序是实体权利义务实现的合法方式或必要条件。
法律程序的功能有一般功能和特殊功能之分。一般功能有:安定功能(良好而稳定的法律程序是法的稳定性的重
要保障)、公正合理功能(良好的法律程序将促使法律
程序公正合理)、认同功能(良好的法律程序能
保证法律决定具有客观性,从而获得较多人的认可)、选择功能(程序是特定人的互动行为,不同的行为方式对作出法律决定有重要的选择功能)、宣示功能(程序作为人的互动过程可以将行为人的内心需求向对方、同时向社会展示,使人的主观意愿客观化,具有重要的宣示功能)。法律程序的特殊功能只存在于现代社会,如控制
权力、维护
法治等。与此相对应,现代法定程序的原则主要有公开原则、程序
平等原则、参与原则、时限原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