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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

摘要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

一般意义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现其行政职能的方式方法的总称。方式方法体现为时间和空间形式,因此行政程序是行政方式方法和时间、步骤的结合形式。这种意义上的行政程序有比较长的历史,专门的行政程序法比较少,多数行政程序都是非形式化的,目的是保证行政效率
行政程序法在现代行政法中取得特别重要的地位,是因为政府行政管理在现代社会中作用的增长。行政法在确认政府行政职能的必要性、合法性后,将重点放在政府实现行政职能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上。行政程序的中心是行政决策程序,特别是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担义务的行政决策程序。因为行政程序的重要目标是维护重要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平衡,所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利益相关人对行政决策程序的参与程度,成为衡量行政程序正当性、合法性的重要标准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当代行政程序法高度民主重视对利益相关人程序权的保障。
我国将行政程序法作为发展行政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并且已经取得成就。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在听证、说明理由、调查检查、公开信息方面的规定都体现了当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要求。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将成为我国行政法发展的重要内容。
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对行政程序法基本要求的概括表达。虽然对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不尽一致,但是一般都会提到公开、公正、公平、统一、合理等与行政法基本原则相联系的内容,以及当事人的参与原则和保证行政效率原则。就保证最低限度的行政程序合法性和正当性而言,当事人的参与原则无疑应当受到特别的重视。
  当事人参与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在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决定前,必须给予当事人向行政机关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和机会,否则这种行政决定可以因为缺乏最低限度的程序正当性不能取得法律效力。我国相关行政立法已经体现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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