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对
行政程序法基本要求的概括表达。虽然对
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不尽一致,但是一般都会提到公开、公正、公平、统一、合理等与
行政法基本原则相联系的内容,以及
当事人的参与原则和
保证行政效率原则。就保证最低限度的行政程序合法性和正当性而言,当事人的参与原则无疑应当受到特别的重视。
当事人参与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在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行政决定前,必须给予当事人向行政机关表达自己意见的
权利和机会,否则这种行政
决定可以因为缺乏最低限度的程序正当性不能取得
法律效力。我国相关
行政立法已经体现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
法人员在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
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