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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证

摘要

   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起诉讼,原告就有义务为他们诉讼请求举证,证明其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有据,被告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就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佐证。因此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原被告均有收集证据权利义务,下面介绍收集证据的方法和途径。

  (1) 当事人应注意保存证据。当事人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应该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这是取证的首选方法,因为,当事人只有在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就开始保存和收集证据,才能为将来发生纠纷出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打下基础,否则等到纠纷发生,再来收集证据将十分不利,有时会无法收集到证据。订立合同,就应该保存好合同,履行合同就应该保存好交付货物、交付原材料的交接记录。有一个公司将货物发给买方后,每一张发货单上没有要求对方签字,但对方在最后的收发货对帐单签了字,后来双方发生争议,卖方说买方收货不给钱,买方则说卖方少发货多收钱,理由是他虽然在最后的收发货单上签了字,但卖方并不能出示每一张收发货单的原件,因此这份收发货对帐单不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由于卖方此时确实拿不出全部的收发货单,这就给法院判断收发货对帐单是否合法有效留下了悬念,如果当初卖方将货物运到买方处时,要求买方在收发货单的原件上签字或盖章就不会给收发货单的效力带来任何影响,这就证明,合同履行过程中同样也应保管好证据。

  (2)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去调查收集证据。我们经常去的部门或单位有工商局、土地局、房产局、档案馆。到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目的:到工商局可以收集企业单位的主体资格、存续时间、股权结构、股东身份等证据;到土地局,则是为了收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变更、终止的证据;到房地局则是为了收集房屋所有权取得、变更、消灭及他项权利的设立、变更、消灭等方面的证据。

  (3) 找证人调查。有时候有些证据无法从有关单位或部门取得书面材料,只有从事件亲历者那里获得,因此证人证言对于打官司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特别是人身伤害之类的案件,这类案件由于致害人对受害人所采取的侵权行为,往往不是通过文字的形式反映,而是通过一定的行为表现的,而这些行为除了受害人是亲历者外,更重要的是在场的证人,只有证人才能为受害人提供其权利被侵害的可靠证据,否则就无法证明受害人是何时何地,因何原因,被何人所伤,此时证人证言对于受害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般找证人调查,是通过调查询问的方式,这种调查询问的方式,可以用文字形式表现出来,也可以用录音的形式记载下来。而采用何种方式则要看证人是否愿意接受调查,是否愿意出庭作证。对于愿意接受调查,且愿意出庭作证的人,则可以用询问的方式来进行,反之则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来进行。同时找证人调查还要注意调查之前要征询他是否同意接受调查,并要告之其在必要时应出庭作证。对于不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则千万不要向法院提交。

  (4)进行鉴定。在有些案件中,除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外,还必须要有鉴定结论佐证。如人身伤害案件中,就必须要对受害者进行伤情鉴定,后期治疗费的鉴定,因此在提起诉讼之前,就必须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以便向法院提交一套十分可靠,十分完整的证据。

  (5)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证据的收集一般由当事人收集,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则应由法院收集证据: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如果出现这两种情形之一,法院均可调查取证。

  ①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

  第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存放在党政机关的尚未解密的档案。

  第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例如个人和单位的银行存款、银行帐户。

  第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这里所指的客观原因:主要可掌握为下列情形:①主要证据材料掌握在对方当事人手中,申请人无法收集,且该证据影响对主要案件事实认定的。②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作证,且该证人证言对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影响的。③当事人无文化或文化程度低,没有调查取证能力或者无经济能力聘请代理人调查取证的。④其他影响申请人调查取证的客观情形的。但这里所指的客观原因,应当排除以下两种情况:①当事人怠于收集证据。②当事人隐匿已收集到的证据。例如:办理民事案件,需要向尚未审结刑事案件被告人调查了解情况或取其口头陈述,这就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就需要人民法院去收集。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②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第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第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6)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并且要按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的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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