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民事诉讼实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因此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但特殊情况下,则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另一种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一)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方式
1.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第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经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的线索的;
第二,应当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或勘验的;
第三,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互相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的;
第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上述情形下,法院有权主动调查和核实证据。
2.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既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也是当事人举证的一种方式。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5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由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经常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鉴定、勘验或重新鉴定、勘验。
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18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19条还要求,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当告知不予准许的决定以及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