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的内容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简言之,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虽然该规范过于含糊和笼统,没有明确以哪一种证明责任分配学说来指导司法实践,但由于司法实践中的职权主义因素,立法对法官调查证据和查明客观真实有严格的要求,很少出现根据证明责任分配下裁判的情形。进行审判改革后,法院强调当事人提出证据的义务,法官逐渐减少职权调查证据。但是,必须将促进当事人举证和不履行举证义务和承担败诉的风险联系起来。所以,需要根据理论或立法来分配当事人举证不能时谁承担败诉的风险。由于我国受成文法传统的影响较深,理论和实务界普遍赞同运用法律要件分类学说来处理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一起,明确了我国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基础来确定证明责任分配的思路。
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2条、第5条、第6条的规定,根据待证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确定了合同、侵权等民事案件中一般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
1.合同纠纷诉讼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2.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3.一般侵权诉讼案件中,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应当对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事实加以证明。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要件事实,包括侵害事实、侵害行为与侵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具有违法性以及行为人的过错等。
4.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