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ory of Classifying Legal Elements,关于
举证责任分配的学说之一,为德国著名
民事诉讼法学者罗森伯格所创立。罗森伯格认为
举证责任可以进行抽象的统一分配。认为
民法规范本身已经具有
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因为
立法者在立法之际,已将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予以考虑,并安排在相应的法条中,学者如就全部民法法条进行分析,便不难发现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他认为,举证责任分配在原则上只有一个原理,即:“若无一定法条的适用,则无法获得
诉讼上请求成果的
当事人,应就该法条要件与实际上已存在之事实,负主张及举证责任。”简言之,“各当事人应就其有利之规范要件为主张及举证。”依照罗森伯格的看法,
法律规范相互之间,如果不是补充关系,就是相斥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原理,可从
法律规范的这种关系中求得。根据上述原理,罗氏以适用范围的广狭及法律有无规定为
标准,将
法官审判
案件必须遵守的规则分为两类:一是基本规则;二是特别规则。前者是指法律无明文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后者则指法律有明文规定及理论上相当于明文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罗氏学说提供了若干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其理论体系有很强的逻辑力量,由于它能维持法律形式上的公平,具有统一发挥法律安全性的优势,因而长期受到
法学界的推崇和
司法界的重视。然而,罗氏的学说亦存在缺陷,主要是它仅注重法律规范的形式内容,并不重视法律规范的内容,所以,依该说所作的举证责任分配结果,往往无法获得实质公平(非
全部不能获得)。如能以实质的分配标准加以代替,使举证责任的分配方法更具弹性,即可达到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