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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摘要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根据自己的需要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另一种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一)法院主动调查收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由于民事诉讼贯彻处分原则辩论原则,因此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提出,当事人收集有困难的可向法院申请提出,所以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宜依职权主动收集。主动收集将违背当事人平等原则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因此应当对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审理一需要”加以限制。依照《证据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二类证据所涉及事项是与实体争议无关且关系诉讼的进行,因此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事项。
(二)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据规定》进一步明确此种情况虽然人民法院应当收集,但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并满足一定条件。这样的规定符合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是:
1.实质要件方面必须属于以下几种情形之一: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形式要件方面:
(1)提出申请的人必须是当事人本人或其代理人
(2)须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在程序上还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3)符合申请提交的期限。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当告知不予准许的决定以及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当事人的申请被准许的,法院即按照有关调查的规定对有关证据进行调查和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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