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risdictions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指确定具有
涉外因素的民商事
案件应该由哪一个
国家的
法院来
审理。至于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有
管辖权的国家,确定由该国的哪一个法院审理,这是
国内法上的
司法管辖问题。这两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世界各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行使的管辖权,按照与
原告人请求的性质是否有关,可分为一般的管辖权和特别的管辖权)两类。一般的管辖权与
原告人请求的性质无关,如根据
被告人的
住所而行使的管辖权就与原告人请求的性质无关。特别的管辖权则与原告人请求的性质有关,如对契约(
合同)纠纷或
侵权行为而行使的管辖权则与原告人请求的性质有关。一般管辖权对一切
民事诉讼(除了
专属管辖权以外)适用,而特别管辖权则只对一些特定的民事
诉讼适用。管辖权在
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从而影响
当事人的
权利与
义务,所以在
涉外民事诉讼中,
被告人常常以某个国家的法院无管辖权为理由,来抗辩这个国家的法院
受理案件。管辖权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是通过
法律适用来实现的。管辖权影响法律适用的情况有:(1)管辖权首先影响对涉外民商事案件问题的识别。现在世界各国一般都是以法院地法
作为识别的依据。例如,根据甲国法律,案件的问题被认为是程序法问题;根据乙国法律,案件的问题被认为是
实体法问题。程序法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实体法问题可以适用外国法。所以案件归甲国法院审理与归乙国法院审理,其结果可能完全不一样。(2)各国的
冲突规则(规范)有不同的规定,有些国家的冲突规则规定,对某些涉外
民事案件只适用本国法,不适用外国法。在这种情况下,管辖权的确定等于适用法律(
准据法)的确定。例如英国的冲突规则规定,对
离婚和
分居、儿童的
监护和
收养、夫妻之间的
扶养,以及父母对子女的
抚养等方面的诉讼案件,如果英国法院对这些案件有管辖权的话,都适用英国法。关于
婚姻成立的实质案件,有些国家的冲突规则规定,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即
国籍所属国法);有些国家的冲突规则则规定,适用当事人婚前的
住所地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关于婚姻是否有效的案件,由前者的法院管辖与由后者的法院管辖,其结果可能不一样。(3)
公共秩序制度影响法律的适用。一个国家的法院在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时,根据该国冲突规则的指示,本来应该适用某一外国法,但是如果管辖国的法院认为,适用该外国法违反本国的
公共秩序,那么它就拒绝适用该外国法,改而适用法院地法。这也必然影响审理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