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Law of the Domicile,是指
当事人住所所在地的
法律,是解决
法律冲突的系属公式之一。与本国法并列为
属人法。
住所地法是在解决
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能力、身份、
婚姻、
家庭、
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时,英美
法系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以及南美一些国家所采用的一个原则。而
大陆法系的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本国法。但是,即使在采用本国法的国家,住所地法也起着补充作用。对无
国籍者,住所地法被
视为本国法的代用法适用;在确定具有
双重国籍或
多重国籍者的本国法时,住所地法应优先考虑。现在,原先采用本国法的国家越来越多地运用住所地法,从而缩小了它们同采用住所地法国家之间
国际私法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