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rsonal Law,
国际私法名词。指关于人的身份和能力所适用的
法律,身份(status)是一个人的法律地位。国际
私法中的身份,是一个人与民事法律规定的
权利与
义务有直接联系的法律地位,如丈夫、妻子、父母、子女、
成年人、
未成年人等等。国际私法中的能力(capacity),是一个人在民事法律上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
责任的资格。有些
法学家把人的
民事能力分为
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两种。有些法学家则把它分为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和
责任能力三种。其实
民事行为能力已包括了
民事责任能力,因为民事行为能力不仅是实现民事法律上权利的能力,而且也包含了对
违法行为承担
民事责任的能力。现在世界上有两种属人法:一种是
当事人的本国法(即
国籍所属国法),另一种是当事人的
住所地法。
民法法系国家以当事人的本国法
作为决定其身份和能力的
准据法。这些国家认为,当事人同其国籍所属国的关系最密切,各国法律对本国人的身份和能力的规定最适合本国人的生理特点和生活习惯,因此以本国法为当事人的属人法最合理。它们还认为,以当事人的本国法来决定其身份和能力,是对当事人国籍所属国的尊重,有利于国际交往。但是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为属人法也有不可克服的矛盾,如果当事人久住国外,同其最有密切联系的是他的
住所所在国法律,反而要适用同他没有什么关系的国籍所属国法律,是不合理的。另外,还可能有
多重国籍和无国籍的困难。英、美等
普通法法系国家则以当事人的
住所地法作为决定其身份和能力的准据法。这些国家认为,以住所地法为当事人的属人法既可以避免本国法的上述缺点,又体现了本国人和
外国人的
平等。尊重了当事人的利益和愿望,因为当事人是根据自己的利益和愿望来选择住所的,住所常常同当事人当前的利益具有最密切的联系。它们还认为,以住所地法为当事人的属人法,尊重了住所地国的风俗习惯,有利于当地的社会安定。但是住所的改变比国籍的改变要容易,以住所地法为属人法,就使得同人们最有关系的属人法问题变得很不稳定。正因为如此,所以以本国法为属人法还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为了克服以上的缺点,一些欧洲大陆国家,如奥地利和德国,采用以本国法为主,住所地法为辅,来解决属人法问题。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法规》第9条和1986年《德国
民法施行法》第5条就作了这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