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rritorial Supremacy,又称“属地优越权”、“
领土主权”。一国对于其
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行使最高权威的
权力。这一权力使
国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
宪法、
法律和
规章制度,按照自己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理
行政事务,组织自己的军队、
警察和
法庭,对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行使
司法管辖,开发资源,发展生产,维持
社会秩序和安全,保卫本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国家对进入国境的
外国人和在境内的外国
财产实行管辖,国家可以同意或拒绝外国人入境,或将境内的外国人
驱逐出境,国家可以收容外国人或给予外国人领土
庇护,可以在
本人同意基础上以
入籍方式给予境内外国人以本国
国籍而不需征求其原籍国同意。但是,属地最高权并不使国家享有无限的行动
自由,其行使受到一定限制:(1)国家不得在境内实施为
国际法所禁止并惩治的制度和
行为,如奴隶制、灭绝种族等;(2)国家必须遵循国际法的原则和惯例,承担某些国际
义务,如允许外国商船
无害通过本国
领海,给予境内各国
外交使节和外国国家财产以
管辖豁免,保护外国侨民的
权利,不得实施影响别国的环境和人民的行为,不得允许利用本国领土侵犯其他国家等。此外,国家也可通过条约承担义务而使其属地最高权受到某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