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萨维尼

  萨维尼

摘要

,F.K.V.Friedrich Karl Von Savigny,1779—1861,德国法学家,历史法学的典型代表,其早期的著作有《占有法》,主要代表作为《中世纪罗马法史》和《现代罗马法体系》。在法哲学方面,他的《论当代立法法理学的使命》标志着历史法学的形成。在这篇小册子中,他提出了完整的历史法学的思想。在法律的研究方法上,萨维尼主张采取一种历史的方法。《占有法》就是一部法律史学的成果,他从罗马法中抽象出占有制度的重要原则,并论证了他们是如何影响欧洲大陆的。他的《中世纪罗马法史》论述了5至15世纪罗马法的渊源、教学和文献等情况,被认为是研究中世纪欧洲法理学史的标准著作,而他的《现代罗马法体系》则被视为创造了一种新的法律历史研究方法及其表达方式。在法律的本质上,他认为,法律如同一个民族所特有的语言、生活方式和素质一样,在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初期,就具有一种固定的性质。这些现象不是分离地存在着,而是一个民族特有的机能和习性,在本质上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它们之所以能融为一体,是由于民族的共同信念,一种民族内部所必须的同族意识所致。这便是萨维尼所称的民族精神。法律和语言一样,没有绝对中断的时候,它也像民族的其他一般习性一样,受着同样的运动和发展规律的支配。这种发展就像其最初阶段一样,按照其内部必然性的法则发展。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加强而加强,最后随着民族个性的消亡而消亡。萨维尼认为,法的发展首先表现为习惯和一般信念,然后靠法理学发展而进一步发展,依次经过习惯法、学术法和法典三个阶段。萨维尼崇尚民族精神,否认现行立法具有创造性,反对立法,反对编纂法典。在萨维尼看来,立法是一种主观对客观进行加工的过程,这无疑包含着歪曲体现民族精神的可能,会伤害好的理论基础。因为这种立法很容易成为对法律的一种有害的败坏。所以应该尽量少用。萨维尼认为,法律不能修改,只能补充。编纂一部好法典,有实质性和形式的两方面要求。这些要求,几乎没有一个时代有资格做到。年轻的国家,对其法律最清楚,最了解,但它们的法典在语言和逻辑技巧上有缺点;在国家的衰败时期,什么都缺乏,甚至对事物的知识和语言也很缺乏;两者的中间时期,属于文化发展的顶峰,然而,这样的时代又根本不需要法典。罗马法的历史表明,只要法律积极有效,编纂法典是没有必要的,甚至在情况最有利的时候也没有必要。他认为整个18世纪的德国都非常缺乏伟大的法学家,而否认当时的德国有编纂一部良好法典的能力。另外,萨维尼在罗马法、民法国际私法等多领域都有杰出的贡献。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萧何下一篇葛洪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2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rexinren
rexinren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