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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葛洪

摘要

Ge Hong,283—363,东晋思想家。字雅川,自号“抱朴子”,丹阳句容(今江苏句容县)人。少年时家贫,成年后曾参与镇压农民起义,被封为关内侯,晚年隐居罗浮山,修道炼丹。著有《抱朴子》、《神仙传》等。其法律思想基本取旨于两汉正统法律思想,但又继承了先秦法律的传统。主要内容为:(1)主张儒道合一,“刑为仁佐”。认为道、儒二者是本末相依的统一关系。“道”即“使人精神专一,动合无形,包儒、墨之善,总名、法之要”,德、礼、政、刑都统一于其中。十分重视法律、刑罚的作用,并对当时“俗儒”鄙弃法律、刑罚的观点作了批判。但在德刑关系上,主张德主刑辅,即“刑为仁佐”。重德还是重刑,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2)主张“明刑审赏”,反对释法行私。认为行政司法官吏一定要奉法守制。强调执法者首先应知法守法,尤其强调君主守法。“诛一以振万,损少以成多”,把“明罚敕法,哀敬折狱”作为“君道”的内容之一,主张“善为政者,必先端此以率彼,治亲以整疏,不曲法以行意,必有罪而无赦”。(3)主张大权集于君主一身。提出了极端的尊君论,主张由君主独掌立法、司法大权,并以此驾驭群臣,治理百姓。强调君主亲自司刑,如果群臣、尤司法官吏托法行私,那么君主就应果断惩处,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君位至尊。(4)主张严刑峻罚,轻罪重判。因为重判为人所畏,“以其所畏,禁其所既,峻而不犯,全民之术也”。(5)主张恢复肉刑。认为当时的刑制在死刑之下,“唯有徒谪鞭杖”,刑罚太轻,“殊不足以惩次死之罪”,应恢复肉刑作为“中刑”。(6)“婚媾之结,义无逼迫”。当时常因女方改悔婚约之事,发生诉讼。反对女方家长轻易取消婚约另许富贵之家,主张订婚手续要完备,“可使女氏受聘礼无丰约,皆以即日报板;后皆使时人署姓名于别板,必十人以上,以备远行及死亡;又令女之父兄若伯叔答婿家书,必手书一纸,若有变悔,而证据明者,女氏父母兄弟皆加刑罪,如此,庶于无讼者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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