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ality is the Principal with Penaltyas its Supplement,中国传统
法律思想的核心。源于西周时“
明德慎罚”和先秦时
儒家的“
为政以德”的思想。汉武帝时提倡“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董仲舒在
继承前人的德、刑思想基础上,以阴阳学说作比附,以“
天人感应”为先导,提出了系统的完整的“阳德阴刑”的德
主刑辅论,认为治国应以德政为主,刑杀为辅。德主刑辅论有以下内容:(1)以阴阳变化规律
证明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符合天意。他认为自然万物的演化有序体现了冥冥之中的上苍之意。而万物的演化其实就是阴阳变化。天亲阳而疏阴,所以君主应任德而不任刑。自然界以阳为主,以阴辅阳,君主也应体察天意,以德为主,以刑辅德。上天以阳哺育万物生长,体现其好生之德,君主治国时应以德
礼教化为主,体现君主的仁慈之心。上天以阴清肃败类,体现了其威严,相应君王以刑杀惩恶,以明君主在人间的威严。他说,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可见他把任德不任刑与天的意志联系起来。此外,董仲舒还把德刑和四时相比附。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四时变化先有春夏,后为秋冬,春夏阳气上升万物生长,统治者应施德政,行庆赏,以应阳气。秋冬阴气上升,有肃杀之气。为政者应施罚刑,以和阴气。应先德后刑以顺应四时次序。认为先秦儒家的“先教后刑”观符合天意。(2)认为施行德和刑,要符合人性。他进一步发挥了儒家的人性论,创造了“
性三品”之说。认为人生而有别;性善者为上品;性恶者为下品;性兼善恶者,为中品。三品中,生而性善者占极少数,负有教化百姓使命;生而性恶者也为少数,教化不足劝其善,惟有以刑威慑之;性兼有善恶的中品之人占大多数,这类人既可为善,亦可为恶,必须对之施以教化才能使之为善。
作为君主,就应针对不同品性的人采用不同的治理手段。对中品之人施以德政教化,对下品之人处以
刑罚惩罚,即所谓“大德而小刑”。以德为本,以刑为末,先德后刑,大德小刑构成“德主刑辅”的内容。这一思想为后世历代统治者所重视,成为重要的
立法、
司法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