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rman Commercial Code,1897年5月10日颁布,并于1900年1月1日与1896年8月18日颁布的《
德国民法典》同时生效。它与德国
民法典共同构成德国
私法的两大
法典。《德国
商法典》分5编,共905条。内容包括商人的身份、
公司和
隐名合伙、
商业账簿、
商行为和海商。《德国商法典》以商主体(商人)观念为基础,采取
商人法主义的主观主义的
立法体例。即依据商主体资格确定
商事关系的范围,凡商人(商主体)所从事的活动,均为商
行为,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为商事关系,由商法调整。非商人所实施的行为则属于一般民事活动,由其形成的社会关系为一般民事关系,直接由
民法调整。与民法典相比较,商法典居于
特别法地位。即在商法典对商人的
法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限度内,商法典的规定优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也补充适用于商人。《德国商法典》自施行以来,曾经历40多次修改,比较重大的几次修改有:1937年
股份法和股份
两合公司法另立;1953年手工经营组织法另立和
代理商条款的修改;1976年农林业经营者商人性质条款的修改;1985年就商事簿记而进行的法典结构调整;德国于1998年6月22日颁布《商法改革法》,对原德国商法典中商人的概念进行了简化,取消了小商人的概念,同时对
商号法也进行了简化,并赋予人合商事公司更强的生存力。德国商法典开创了以商人概念为基础的主观主义立法体例的先河。受德国商法典体例影响的
国家包括日本、韩国等。此外,德国商法典所创制的一些概念和规定,事实上也影响着
民商合一国家的民商立法。如商人的分类、
代理商的分类、
经理权、
代办权、商业辅助人、商事
居间人、商事登记的效力、商人的注意
义务和
商事留置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