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rmant Partnership,属于
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即双方
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并分享利益,该出资划入经营者名下,由经营者支配,出资者仅以其出资承担有限
责任,经营者则对
合伙企业的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单纯出资的一方称之为隐名合伙人,经营的一方则为出名合伙人。在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的地位有似于
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但隐名合伙人并非企业
财产的
共有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隐名合伙人也不得分享企业财产的资本增殖利益。因此,从经济学意义上看,隐名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关系,有似于一种以参与利润分配为
条件的借贷,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隐名合伙人也要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