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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用以表明其
营业状况及
财产状况而依
法制作的簿册。广义的商业账簿,包括商事主体基于
法律和自己的意思制作的一切账簿。商事主体制作商业账簿具有以下意义:(1)对商事主体自身而言,制作商业账簿可以了解其自身的营业状况和财产状况,并以此
作为计算盈亏、分配利润的依据;(2)对于商事主体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而言,是了解企业资信状况的渠道;(3)对于政府而言,则是对企业实施
公权监督并确定企业
税收的依据。商业账簿包括
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又包括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分录账和备查登记簿等;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
利润分配表等。在有商
法典的
国家,
商法典通常对于商事主体履行商业账簿的
义务及内容、违反商业账簿制作义务之
法律后果以及法律
诉讼中商业账簿的出示义务及
证明力诸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在没有独立商法典的国家,商事主体制作商业账簿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
责任,通常在商事主体法、
会计法、
税法以及
证券法中作出分别规定,各国企业
破产法中,通常对未依法制作商业账簿的商事主体及有关
当事人课以严格的
法律责任。在中国,商事主体制作商业账簿的义务就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各类税收的单行法规和
行政规章之中。商业账簿通常包含着商事主体的
商业秘密,因此商业账簿所应当公示的内容,通常因企业的形式不同而异。如
合伙企业,每一个
合伙人均有查账权;除非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则仅有监事拥有查账权;
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
上市公司,则依证券法须对投资者披露其
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税务机关、检察机关依职权查阅企业的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同时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