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c Right,“
私权”的对称。西方
法学家所指的
公法上确认的
权利。公权与私权的划分
标准同公法与
私法的划分相联系。公法与私法划分,最早是由罗马帝国法学家
乌尔比安(约公元170—228)提出。他认为规定
国家之事、保护国家利益的
法律为公法,规定和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显然,在此所指由公法规定和保护的“国家之事”、“国家利益”即为公权。在11世纪的欧洲,各国已先后进入封建社会,关于
国家权力的“公”的观念已开始与非国家
权力的“私”的范畴相分离,但这种“私”的范畴仍含有“公”的政治因素,并未完全与国家权力的“公”的因素彻底
隔断。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在欧洲各国,随着政治国家与
市民社会的彻底分离,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显而易见,公法即成为政治国家即公权力的法,私法成为市民社会即私权的法。对于公权的理解有不同观点,如,有的认为公权是关于公益方面的各种权利;有的认为公权是关于国家与
公民之间的权利。通常是把公法上确认的权利称为公权。有的还把公权具体分为国家的公权和公民的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