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g De Shen Fa,西周初统治者提出的
法律主张。以夏商“天罚"论为基础,逐渐演变而成。
周公等人从商灭亡中吸取教训,意识到仅靠“天威"、“天罚"不足以维护统治地位,因而,他们从“以德配天"和“
敬天保民"的思想出发,提出了“明德慎罚”的主张,反对一味强调
刑罚的威慑作用,代之以怀柔安抚之策。明德,是要求统治者注重教化,以身作则,敬天地,尊鬼神,孝父母,爱族人。慎罚,指用刑时务求谨慎从事,用刑准确。具体内容如下:(1)“勿替敬典"。即以常刑、常典治民,严防滥用刑罚,杀害无辜。(2)区分
偶犯、
惯犯和故意、
过失。对偶犯和过失的处罚应酌情减免,对惯犯、故意应加重处罚。(3)修正殷商的“罪人以族"制度。强调罪止其身,不株连
亲属,缩小刑罚的打击面。(4)反对专任刑罚,主张德刑并用,注意到教育感化的作用。明德慎罚主张在周初得到较好的贯彻,缓和了阶级和社会矛盾,起到了完善法律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后为
春秋战国时
儒家所承袭并发展为“
为政以德"。汉以后,“
德主刑辅"的
正统法律思想亦源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