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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偶犯

摘要

Casual Offender, “惯犯"的对称。指因偶发性因素而致实施犯罪行为人。一般认为,与已经形成犯罪动力定型的惯犯相比,偶犯尚未染上犯罪恶癖或恶习,只是因为外界偶然因素的刺激或诱惑,如挑逗、激惹、怂恿、贫病交加等外在因素的激发,促其实施了犯罪。因而,一些犯罪学家认为,只要尽可能地减少、消除令其犯罪的外在诱因,加强对此类人等的生理、心理矫治,此类偶犯再犯的可能性较小。由于偶犯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大轻于惯犯,因而犯罪学家们多认为,法官在裁量刑罚时,宜将“偶犯"这一事实视作酌定从轻处罚量刑情节加以考虑;狱中处遇上,对偶犯也应与惯犯有所区别。特别是对所犯罪行较轻的偶犯,宜尽可能地与屡犯、惯犯分管分押,以有利于对偶犯的心理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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