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ingent Causation,关于
刑法因果关系的学说之一。指某
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某种结果的内在必然性,但在行为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偶然地同另一个
因果关系发展过程相交错,而由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某种
危害结果,前一行为与最后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此说认为,
犯罪的因果关系中,既有
作为基本形式的
必然因果关系,也有作为补充形式的偶然因果关系。不仅必然因果关系可以作为负
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偶然因果关系在一定
条件下也可以作为负刑事
责任的客观基础。其理论根据是:(1)原因和结果、必然性和偶然性,是两对密切联系、彼此相互渗透的范畴。无论必然性还是偶然性,都包含因果性。如果把因果关系只说成是因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实际上是把因果性同必然性混为一谈,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关于因果性与必然性相互关系的学说。(2)必然性与偶然性是辩证的统一。一切事物的必然性,都不能脱离偶然性而存在。必然性是产生某一事物的内在根据,即事物的内在矛盾性。偶然性则是事物发展过程中可以出现,也可以不出现,可以这样出现,也可以那样出现的现象。某种行为不含有产生某种结果的必然性,而偶然与另一因果过程相交叉发生某种结果的,就是偶然因果关系。(3)犯罪的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都是客观存在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实,只有承认两种因果关系并存,才能正确处理
刑事案件。